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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00587号“百福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5: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广福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邵阳百福康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00587号“百福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767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持续的商标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广福堂大药房、百福康药房企业关系;2、复审商标转让协议;3、商标使用授权书;4、百福康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证;5、门店照片、关联企业营业执照;6、购货清单、发票;7、税务、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宁市广福堂大药房于2016年03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09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7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南宁市广福堂大药房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南宁市百福康药房使用;证据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未能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百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