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70145号“LIGHTSPEED EXPL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5:36EXPLORATIO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7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0145号“LIGHTSPEED EXPLO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5247号“光速壹号 LIGHTSP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性图文组合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强,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不予公开裁定文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相关裁定、官网页面、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质量控制;校准服务;化妆品研究;生物技术研究;气象信息;产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玩具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为他人称量货物;起名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决文书属于其商业机密以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