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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99387号“家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77号
申请人:鑫生优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9387号“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7535号“家族网 JIAZUWANG.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3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7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2月6日已注册期满,引证商标二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7889号“教城购物广场 ED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二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家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