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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6116号“酒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63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欣尚饭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6116号“酒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19221号“瑚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5月27日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酒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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