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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7567号“御福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62号
申请人:赵联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567号“御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383243号“御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98665号“御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30923号“御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1.餐馆;2.备办宴席;3.临时住宿处出租;4.自助餐厅;5.食物雕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2.会议室出租;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养老院;5.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御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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