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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0485号“OCEANCYC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3: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3号
申请人:宁波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0485号“OCEAN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29600号“OCEAN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名下第47066714号、第47040576号“OCEANCYCLE”商标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使用证据、在先裁定、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oceancycle”可译为海洋循环等含义,使用在指定云计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OCEANCY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