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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94544号“企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3: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43号
申请人:企晟互联网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万里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对第56794544号“企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晟”字号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和使用意在攀附申请人的良好商誉,将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企晟”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宣传册;
2、智能语音机器人、数据服务、税控系统服务、软件许可及数据服务等合同及发票;
3、关联企业证明;
4、审核服务商服务协议及发票;
5、内容审核服务协议及发票;
6、企业认证审核服务商服务协议及发票;
7、内容审核业务项目外包合同及发票;
8、名片、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账号及微博账号使用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在案证据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或体现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无关,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所属领域具有相应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企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