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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94333号“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5: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28号
申请人:魏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洋洋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26494333号“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和字号相同,其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和字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仅导致公众误认,亦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大众点评截图、微信朋友圈、抖音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具有在先字号权及商标权,其使用“厉山张六子牛肉饭”也不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随州市曾都区厉山张六子牛肉饭总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抖音视频截图;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执照及工商信息;4、店面照片、宣传物料、饭店实景照片;饿了么APP截图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单存根、购物发票;2、消费评论、微信小程序截图、聊天记录;3、抖音搜索结果截图;4、大众点评、饿了么、抖音搜索结果截图;5、招牌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大众点评截图、微信朋友圈、抖音截图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商标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次,“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最后,争议商标注册使用的餐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商标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如前所述,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提供了餐馆等服务,相关证据上可认知申请人字号“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持续使用“厉山张六子牛肉饭”字号一定时间。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主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考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其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提供者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厉山张六子牛肉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