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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9722号“新飞女神XINFEI GODDE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5: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13号
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60839722号“新飞女神XINFEI GODDE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988538号“frestec及图”商标、第13988537号“frestec及图”商标、第13988538号“frestec及图”商标、第314120号“新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新飞”系申请人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侵犯,争议商标也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商标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恶意抢注行为。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维权记录;
3、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荣誉证书;
5、广告宣传资料;
6、驰名商标认定资料;
7、申请人介绍;
8、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多个不同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了多件“新飞女神”商标、“长虹女神”商标、“美凌尤品”商标、“美凌美美的”商标等,以上商标与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新飞女神”,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尚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新飞”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新飞”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冰箱等商品关联性不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在冰箱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新飞女神”商标、“长虹女神”商标、“美凌尤品”商标、“美凌美美的”商标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新飞女神XINFEI GODDESS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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