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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4635号“VANALYTI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99号
申请人:东方金属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4635号“VANALY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G1336961号“VANALY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VANALYT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