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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1947号“栖鹿本生QILUBEN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07号
申请人:山东旺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1947号“栖鹿本生QILUBEN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保护和防御性注册,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包含“本生”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本生”,为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商标以及其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栖鹿本生QILUBE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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