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353322号“鑫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03号
申请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新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4353322号“鑫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29812号“奥康AK”商标、第5351306号“奥康AOKANG”商标、第5951070号“奥康”商标、第1281071号“奥康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奥康AK”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奥康AK”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利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信息;
2、申请引证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判决书、裁定书;
3、申请人及其“奥康”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企业名誉及行业排名;
5、申请人的打假维权材料;
6、申请人部分商业广告合同;
7、纳税证明及体系证书;
8、申请人产品的中标情况及申请人企业制造基地排污许可证;
9、申请人主持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是否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故针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故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汉字“奥康”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主张的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理由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鑫奥康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661947号“栖鹿本生QILUBEN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