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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0035号“SVSJ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33号
申请人:远景伟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0035号“SVS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4899号图形商标、第43354591号图形商标、第9676887号“益得康YI DE KANG及图”商标、第19614152号图形商标、第17110021号“菌昇科技及图”商标、第16140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8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VSJE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