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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23155号“QUANUMLIFESCIEN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1: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96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诺驰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59223155号“QUANUMLIFESCIE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142867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52033号“QU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18767号“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类第14549150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61590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损害其驰名商标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在先判决及裁定、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六、七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立项申请书;2、关于答辩人研发“诺驰心磁图仪”的文章介绍;3、相关域名证书;4、操作手册部分页面;5、著作权证书;6、相关图片及文章。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生物医学研究服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临床试验;医学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3月我局行政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全友QUAN YOU”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QUANUMLIFESCIENCE”的显著识别部分为“QUANUM”,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QUANYOU”、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认读文字“QUANU”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QUANUMLIFE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