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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65871号“神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2: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欢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65871号“神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6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9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相关企业信息;
3.“神座”游戏网络宣传页面、开服时间表、相关介绍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7日申请注册,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企业信息并非对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证据3中网页截图证据形成均示公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申请人、商标被许可人无关,且该份证据只能证明“神座”作为网络游戏名称使用,而非复审商标核定的计算机等商品的商标名称。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神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