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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51427号“PINJ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2: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光影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家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351427号“PINJ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70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PKNJOY”商标的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关联公司采购奶制品付款发票;
3、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及商标被授权企业信息;
4、申请人名下“PINJOY”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5、被授权方微信小程序商品详情页;
6、加工产品材料上的包装设计项目清单及报价表;
7、“PINJOY”商标设计合同及付款凭证;
8、牛奶采购合同及对应付款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已包含在了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7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8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仅可证明申请人与其他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商业使用;证据5、6为商品及包装信息,在案并无带有复审商标的“牛奶制品”相关产品上的销售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PINJ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