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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72906号“KINGF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2: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津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72906号“KINGF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20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所获资质、荣誉证书;2、政府采购合同、销售发票;3、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及照片;4、宣传册、企业网站、参展照片;5、企业邮箱、办公软件、公司展示牌、办公物品等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
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8月3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证据3)并非形成于指定期间,照片(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介绍(证据1)、证据4、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所获资质、荣誉证书(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指向*软件*交通仿真系统、*软件*驾驶试验系统、*软件*驾驶模拟系统等商品上的使用,未体现复审服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KING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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