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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5745号“喵走MIAO Z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3: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39号
申请人: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姆布拉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58685745号“喵走MIAO Z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将“喵走”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喵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在先申请“喵走”商标,该商标名称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00598号“喵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61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009717号“MIAO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20194号“喵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且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具有涉嫌以非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规避代理机构不得申请代理服务以外商标的违法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新旧营业执照);
2、公司名称变更资料;
3、公司业务简介;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5、工信部域名备案;
6、应用市场APP上架证明;
7、腾讯微信商户认证;
8、腾讯小程序、公众号认证及更新证明;
9、喵走出行APP上架证明及下载数据统计;
10、2019年9月21日国际马拉松活动合同及现场照片;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3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9类“车辆共享服务;自行车租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非医用监控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230件商标,其中包括“芭堡莉BATEABERRY及图”、“圣帝蜻蜓”、“天平鸟BALANCE BIRD及图”、“新贵族保罗NEWNOBLEMANPAUL及图”、“维多尼熊WEI DUO NI XIONG及图”、“君威别克JUN WEI BIE KE”、“标勇士及图”、“帕瓦洛蒂DAVAROTI CLASICAL及图”、“鲍狮杰BAO SHI JIE”、“铁狮波仕TIESSIBBOS”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非医用监控装置;电开关;无线电设备;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显著识别图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USB线;安全头盔”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该项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再适用本条款审理,我局仅就“USB线;安全头盔”商品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于“USB线;安全头盔”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喵走”、“喵走出行”系列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显著识别文字相同,难谓巧合。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芭堡莉BATEABERRY及图”、“圣帝蜻蜓”、“天平鸟BALANCE BIRD及图”、“新贵族保罗NEWNOBLEMANPAUL及图”、“维多尼熊WEI DUO NI XIONG及图”、“君威别克JUN WEI BIE KE”、“标勇士及图”、“帕瓦洛蒂DAVAROTI CLASICAL及图”、“鲍狮杰BAO SHI JIE”、“铁狮波仕TIESSIBBOS”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虽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被申请人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与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喵走MIAO ZO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