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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5549号“SKYCLEAR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52号
申请人:加丹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5549号“SKYCLEAR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7987024号“微信支付及图”商标、第18375449号“VAN·EVE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KYCLEARE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