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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5427号“DIGI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12号
申请人:迪奇洛克(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427号“DIGI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1347号“DIG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1348号“DIGI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GILINK”的中文含义“数字链接”,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IGI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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