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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76319号“健能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51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泽健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2176319号“健能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第1611420号“键能”商标、第6352861号“键能”商标、第6352860号“键能”商标、第6594986号“键能ABIOO”商标、第6595273号“键能ABIOO”商标、第1599279号“键能”商标(以下风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经过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管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相关简介资料;
2、产品销售情况及评价;
3、网络宣传报道;
4、相关裁定、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以及引证商标四、五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键能”,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健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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