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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5558号“中科电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91号
申请人:河北东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5558号“中科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0939号“中科典力”商标、第33522450号“中科电”商标、第19066134号“中科电工”商标、第65908999号“中科电梯 ZHONGKE ELERATOR”商标、第64830179号“中科电梯”商标、第15948628号“中科电工”商标、第64995580号“中科”商标、第1351154号“中科”商标、第64991895号“中科医疗 ZHONGKE MEDICAL”商标、第1706090号“中科”商标、第23705795号“中科新智能体育 NEW INTELLIGENT SPORTS EDUCATION”商标、第50946876号“中科线缆”商标、第60055052号“中科线缆”商标、第57626366号“中科线缆”商标、第51368095号“中科”商标、第66968286号“中科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引证商标四、五、十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四、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九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科电力”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科典力”、“中科电”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十至一十五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中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量具;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绘画仪器;救生衣;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九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科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