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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18942号“JOYRI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2: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89号
申请人:沐川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27218942号“JOYRI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系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集中抢注在服装、包、眼镜等类别上,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作品登记证书;品牌介绍;在先裁定;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源自被申请人第9478061号“乔芮琦JOYRICH”商标,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受让取得,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虽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但均有实际使用意图或已使用。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来源于互联网,应不予认可。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店面照片;互联网等宣传图片;销售、印刷合同及发票;其他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第9478061号“乔芮琦JOYRICH”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亦难谓善意。被申请人为专业商标抢注人,自本案提起后,被申请人迅速将部分商标转让其他主体名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5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HOSS INTROPIA、HAMMITT、个楽、习镜、DVF、APM MONA CO EYEWEAR”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品牌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5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HOSS INTROPIA、HAMMITT、个楽、习镜、DVF、APM MONA CO EYEWEAR”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之商标,其亦未对商标注册意图、设计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对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JOY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