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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37771号“FREECOV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2: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16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辰韵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21737771号“FREEC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极限竞速》系列游戏图形标识美术作品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的第39172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织视频游戏比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损害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关于《极限竞速》游戏介绍;2、游侠网关于《极限竞速》系列专题介绍;3、游戏网站对《极限竞速》游戏介绍;4、虎牙直播网站关于《极限竞速》游戏直播搜结果;5、豆瓣网关于《极限竞速》游戏讨论帖列表;6、百度、360搜索《极限竞速》结果;7、知乎关于《极限竞速》话题讨论打印页;8、电玩部落关于《极限竞速》话题讨论贴;9、FORZA MOTORSPORT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极限竞速》游戏现场媒体报道;11、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辉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2020年8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东辰韵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2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组织视频游戏比赛”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7年12月14日,本案无效宣告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提出,未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我局申请裁定的时间期限。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被我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该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本案涉案图形归属权的证据。虽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8、14游侠网关于《极限竞速》系列专题介绍、游戏网站对《极限竞速》游戏介绍、电玩部落关于《极限竞速》话题讨论贴等,可以证明本案涉案图形在2009年已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及使用,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答辩,未能提交合理说明或证据证明该标识系其自创或来自第三方证据。在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本案作品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极限竞速》系列游戏图形标识美术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FREECOV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