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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69598号“百川入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4: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28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9598号“百川入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2158号“百川如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具有可区分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快手APP在个大应用商品排名及下载量信息、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快手”的检索报告、网络媒体关于“快手”的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5期上,引证商标现仅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百川入海”与引证商标“百川如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百川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