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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37380号“星杯客 SIMBEK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3: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85号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霞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4637380号“星杯客 SIMBEK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40812号“星巴克”商标、第8785813号“星巴克”商标、第12128630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3号“星巴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的“星巴克”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证据;2、相关新闻、文章报道;3、缴税凭证、门店统计表、门店照片等销售证据;4、广告服务协议、广告图片等广告宣传证据;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商标注册清单及注册证据;7、在先案件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8、《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名录》;9、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星杯客 SIMBEK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