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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3305号“k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36号
申请人:巴巴罗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3305号“k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9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挖耳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外科用刀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维持,现处于等待是否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冲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外科手术刀片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k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