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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7667号“通顺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31号
申请人:侯彩侠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7667号“通顺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着既成事实的一一对应关系,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3330736号“通顺平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均质食物;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的“顺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通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