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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5001号“超凡电器CHAOFANDIANQ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6: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75001号“超凡电器CHAOFANDIAN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15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产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于2019年04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其提交的证据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执照及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标示复审商标的燃气灶具、油烟机实物及包装照片;
3、申请人采购包装材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送货单;
4、申请人销售复审商标燃气灶具及吸油烟机产品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收款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顺德市容桂镇超凡电器燃具厂于2006年07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马玉龙,即本案申请人。目前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申请人进行使用,该证据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2的实物及包装图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3、4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转账截图及收款凭证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综上,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无其他合同及发票等商业交易文件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超凡电器CHAOFANDIA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