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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1841号“丝路央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3号
申请人: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1841号“丝路央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8420号“丝路园”商标、第16771492号“丝路基金 SILK ROAD FUND”商标、第4654059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商标、第3953604号“丝路驿站 丝路”商标、第16659173号“丝路国际”商标、第16533232号“丝路好面”商标、第63247368号“丝路轻居”商标、第4134413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 NSR SLOON”商标、第11854155号“丝路驿站”商标、第11253803号“丝路夜宴”商标、第14330300号“丝路云仓”商标、第66064677号“丝路世纪”商标、第66049116号“丝路世纪”商标、第66008127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第66001442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七、十三、十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有在先的第63834375号“丝路央厨”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的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七、十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丝路央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