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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1686号“与咖共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44号
申请人:安徽燕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1686号“与咖共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51984号“与梦共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混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奶昔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与咖共茗”构成,指定使用在果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与咖共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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