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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5399号“牧场能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74号
申请人:天津聚贤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5399号“牧场能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71108号图形商标、第13326676号图形商标、第29678950号“奈斯牛 NICE O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内容、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牧场能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