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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02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0:52关于第652402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81号
申请人:大好食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0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独创的品牌,与申请人有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197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营业范围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范围不同,且所处地域不同,两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打印页;申请人查询的部分近似查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查询结果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YO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