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42477号“blueso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48号
申请人:上海棉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2477号“blues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1018号“BLUE LES COPAINS”商标、第52992770号“深藏 HUSENJI BLUE”商标、第15975642号“19 BLUE”商标、第10947087号“深藏 HUSENJI BLUE”商标、第14795959号“BLUE R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sock”可译为“蓝色短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bluesock”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BLUE”、引证商标二、四的英文显著识别部分“BLUE”、引证商标三“19 BLUE”、引证商标五“BLUE ROCK”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luesock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761832号“WQ Fine Chem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