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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4893号“SWAG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4: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86号
申请人:北京冰雪聪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成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4893号“SWAG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9317号“SMAGLI”商标、第61590277号“SWA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SWAG”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WAG L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SMAGLI”、引证商标二“SWANLI”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滑雪服、滑雪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WAG L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