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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4773号“严选社 YANXUANS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76号
申请人:秦皇岛严选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4773号“严选社 YANXU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严选社”用于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38468号“严选 YANXUAN YOU.163.COM”商标、第58629401号“严选网”商标、第67748712号“严选大药房”商标、第20308825号图形商标、第58643693号“严选好物”商标、第67355444号“严选好房 CHOICE RESIDENCES及图”商标、第67717939号“严选大药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严选社 YANXUANSH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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