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740059号“JOHNBOSS 铂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88号
申请人:铂市(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0059号“JOHNBOSS 铂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748号“BOSS”商标、第1960716号“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1436660号“BOSS HUGO BOSS”商标、第56489980号“BOSS 快聘”商标、国际注册第785514号“BOSS;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54225号“BOSS;HUGO BOSS”商标、第56491169号“BOSS直聘”商标、第21904948号“直聘 BOSS”商标、第54803120号“8055 D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九均在注册商标授权阶段被商标局予以全部注册驳回申请,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核实。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七、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为“JOHNBOSS 铂市”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JOHNBOSS 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