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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53650号“至尊金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5: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39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康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1053650号“至尊金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戈”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8375676号“金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25424号“金戈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10306号“金戈挺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00965号“金戈汗马”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的商品来源造成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不正当借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
2、百度百科等关于“金戈”产品的介绍信息;
3、“金戈”产品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4、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发货单;
5、申请人“金戈”产品线上销售信息、客户评价情况;
6、“金戈”产品媒体报道;
7、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8、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证据3显示,申请人“金戈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已于2013年获得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根据证据6的东方财富证券网2014年7月31日的新闻内容显示,广药白云山版的“伟哥”商品名为“金戈”,其生产注册批件申请的办理状态已于2014年7月30日更新为“审批完毕-待制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咖啡、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至尊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