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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9705号“丝路央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9号
申请人: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9705号“丝路央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20号“丝路”商标、第16738155号“丝路国际”商标、第33750006号“丝路新闻网”商标、第33772352号“丝路新闻网”商标、第15620157号“丝路茯茶”商标、第8872701号“丝路古茶 SILK ROAD TEA”商标、第35262338号“丝路美食趴”商标、第64393277号“丝路”商标、第64728523号“丝路黑茶”商标、第64734329号“丝路乌龙茶”商标、第64736400号“丝路红茶”商标、第64739304号“丝路黄茶”商标、第64743417号“丝路花茶”商标、第64745067号“丝路绿茶”商标、第64748372号“丝路白茶”商标、第65948237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第4118843号“新丝路”商标、第4653993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商标、第9378679号“金丝路”商标、第9748886号“金丝路”商标、第16329321号“新丝路”商标、第38373024号“新丝路”商标、第66003997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第66005716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二十三、二十四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十处于宽展期,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在先的第63834375号“丝路央厨”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二十三、二十四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丝路央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