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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9067号“捌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0号
申请人:宁波捌壹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9067号“捌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19379号“艾特万EIGH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捌壹”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EIGHTONE”在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捌壹”对应“八一”,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捌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