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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0592号“四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18号
申请人:北京南口鸭育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0592号“四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8647028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四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