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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6243号“阡道茶QIAN DAO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23号
申请人:贵州良友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舵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6243号“阡道茶QIAN DAO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阡道茶”并非特定词汇也无特定的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的第47160041号“阡道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阡道茶QIAN DAO TE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