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51522号“鼎尔物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08号
申请人:鼎尔(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1522号“鼎尔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1332号图形商标、第1775875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不动产估价、代管产业服务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鼎尔物业”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鼎尔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