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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4259号“帮主跨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71号
申请人:一娜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4259号“帮主跨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43287号商标、第16354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51帮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帮主”指帮会或帮派的首领,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帮主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