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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15448号“省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67号
申请人:贵州省省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君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鸿骏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59115448号“省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87683号“省”商标、第30212188号“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一、二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属于本案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复制抄袭申请人的“省”商标,恶意极其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加工生产委托单;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广告照片、参展照片、办公场所、生产线及产品、店铺照片;
6、广告发布合同、包材采购合同、经销合同、发票;
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贵州省同道共赢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名下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商标权利人授权给本案申请人使用,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米酒;白酒;高粱酒;果酒;烈酒;烧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清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省胤”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省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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