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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77766号“陈记太二酸菜鱼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8: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09号
申请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伟国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4977766号“陈记太二酸菜鱼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629349号“太二”商标、第16637523号“太二 TOOTWO”商标、第23783962号“太二”商标、第26518012号“太二二老板”商标、第26514162号“太二小二哥”商标、第40052288号“太二酸菜鱼”商标、第40046408号“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商标、第53279185号“太二前传”商标、第53261430号“太二前传 TaiEr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太二”系列品牌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与九毛九商标许可授权书;2、申请人企业简介;3、申请人与九毛九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4、“太二”商标设计理念;5、宣传截图;6、广告宣传合同;7、供货合同;8、店面租赁合同;9、公众号推广及粉丝阅读量、点评截图;10、申请人在全国开设店铺的注册信息;11、在先行政裁决书;12、财务表;13、申请人集团公司品牌简介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九为申请人名下在第43类服务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引证商标八、九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太二”,整体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陈记太二酸菜鱼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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