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07175号“甄选开心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9: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26号
申请人:韩许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7175号“甄选开心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03966号、第55258032号“开心鸭KAI XIN Y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2648995号“开心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39108号“开心鸭 AMUSING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甄选开心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开心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甄选开心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