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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9486号“辰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98号
申请人:合肥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9486号“辰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02139号“辰泰鸿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36770号“辰泰鸿业CHAM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30943号“晨泰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22年2月14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辰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辰泰”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晨泰”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灭火器;火灾扑打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灭火器;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