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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38266号“HEN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0: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91号
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266号“HE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8490号商标、第9274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经出具《商标注册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性,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HENGLI”早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密切的联系,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相关排名、介绍、照片及报道、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注册证、合同及发票、销售统计材料、报关单、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年度报告、广告宣传材料、荣誉奖项、在先行政决定书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ENGLI”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的“HENGLI”字母相同,呼叫上亦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ENG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