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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4831号“康富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84号
申请人:四川康福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4831号“康富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74334号“康润万家”商标、第15423558号“康富家”商标、第547405号“万家”商标、第7444066号“万家 WAN JIA PAI”商标、第13666386号“万家 WANJIAPAI”商标、第65354391号“W 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康复”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在11类申请的第18409377号“康复万家”、第31315786号“康福万家”都已经注册成功,且已有多件含有文字“康富”及“万家”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康富万家”与引证商标一“康润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康富家”、引证商标三至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万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加热装置;供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康富”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康富万家